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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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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已獲銀行撥貸者,不得改貸”之釋示

發布日期: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二號
傳真號碼:(○二)二三五七一九五○

受文者: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廿二日
發文字號:(八八)台央業字第○二○○一九二號
附件:

主  旨: 茲就本行三百億元及一千二百億元(移撥後各為六百億元及九百億元)專案融資作業簡則「自本案公佈日起,已申請其他房貸並獲撥款者,不得改貸」之規定釋示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1、本行一千五百億元房貸政策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以財政部及央行聯合新聞稿方式發佈,已廣為週知,承辦行庫應對符合申貸資格之民眾善盡告知之義務。至於本行三百億元及一千二百億元專案融資作業簡則規定「自本案公佈日起,已申請其他房貸並獲撥款者,不得改貸」,係指在本行一千五百億元專案融資實施日前(三百億元專案融資為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一千二百億元專案融資為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其他房貸並獲銀行撥款者不得改貸。至民眾於本行上開簡則公布日後符合本簡則規定之貸款條件,銀行雖已以自有資金撥貸,仍得適用本行專案融資。

2、本次本行由十一家行庫之一千二百億元民眾購置新屋貸款專案融資餘額項下,移撥三百億元辦理無自用住宅民眾購屋貸款專案融資,該移撥金額優先適用於銀行以自有資金按一般房貸利率撥貸之本行專案融資合格申貸戶。



正  本: 台灣土地銀行等四十五家銀行
副  本: 財政部金融局、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郵政儲金匯業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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