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民眾購置新屋貸款專案融資作業準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元月六日
(88)台央業字第0200010號函
一、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新臺幣一千二百億元,供銀行辦理民眾購置新屋貸款專案融資,特訂定本作業簡則。
二、 行庫向本行完成撥貸期限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二月一日止。
三、 貸款條件:
(一)總額度:一千二百億元。
(二)銀行貸放利率: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年率五‧八%)加一%計算機動調整。
(三)政府補貼利率:固定為年率○‧八五%。
(四)優惠貸款額度:
1、台北市每戶二五○萬元,適用銀行貸放利率減政府補貼利率,目前為五‧九五%。
2、台北市以外地區每戶二○○萬元,適用銀行貸放利率減政府補貼利率,目前為五‧九五%。
(五)貸款期限及償還方式:最長二十年,含寬限期三年,貸款本息於剩餘期限平均攤還。
(六)貸放對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於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完成購置新屋,且完成過戶登記者。每人限購乙戶。
(七)本案所稱新屋,依營建署定義,係指建築物興建完成後,以起造人(包括法人及自然人)名義辦竣建築改良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即保存登記)後,未曾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房屋。
四、 核撥程序:承貸銀行應於貸放後一個月內填具貸款清單(如附表),備函向本行申請核撥,本行將郵政儲金轉存款撥還郵匯局在本行業務局開立準備金帳戶,由該局轉存承貸銀行。
五、 承貸銀行之貸款清單,日後由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據以追蹤檢查,如查核結果與清單不符者,本行即停止其辦理之資格。
六﹑ 本項貸款風險由承貸銀行自行負擔。另自本案公佈日起,已申請其他房貸並獲撥款者,不得改貸本項融資。
七、 本項貸款可與政府其他政策性房貸(如國宅、勞工及公教住宅等貸款)搭配使用。
八、 銀行承作本項專案融資,客戶還本之總金額,應按月函知郵匯局並副知本行業務局。
九、 本專案融資本行將視各銀行辦理情況定期檢討。
十、 銀行辦理績效送請財政部作為核准申設分支機構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