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施行屆期之因應配套措施(921受災戶應於95年2月4日前洽承辦金融機構以「先受理貸款」方式申貸)

發布日期:
業務局 94年12月16日發布
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展延1年(至9524日)即將屆滿,若屆期未再延長為協助尚在重建中之災民(包括購置預售屋者),本行921震災專案貸款之因應措施如下:
一、
受災戶重建住宅已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9524日前洽承辦金融機構「先受理貸款」方式申貸,惟應於取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完成撥貸手續,逾期不得申請展延。
二、
受災戶重建中之住宅

(一) 適用對象:重建中之住宅,係指依都市更新程序辦理重建之集合住宅、新社區或個別住宅等。1. 受災戶住宅已取得建照重建中,尚未完工者:應於95年2月4日前,持房屋毀損證明及建照等有關文件,洽承辦金融機構以「先受理貸款」方式申貸。2. 受災集合住宅重建之都市更新計畫已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議者:應於95年2月4日前持該管機關之收件函文與房屋毀損證明文件,洽承辦金融機構以「先受理貸款」方式申貸,並最遲於95年8月4日前補送建照文件。

(二) 前開受災戶中,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者,得由都市更新會依上開規定造具受災戶名冊逕洽承辦金融機構申貸。

(三) 承辦金融機構均於受理後,再予徵信審查,決定准駁;惟應於取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完成撥貸手續,逾期不得申請展延。

(四) 承辦金融機構撥款期限均展延1年至96年2月4日(金融機構向本行申請撥款期限則均展延1年至96年3月4日),屆期如受災戶重建工程仍未完成,得檢具憑證申請展延,由承辦金融機構核實辦理。

三、

受災戶購置預售屋,尚未完工者:應於95年2月4日前,持房屋毀損證明及購買預售屋契約等有關文件,洽承辦金融機構以「先受理貸款」方式申貸;承辦金融機構受理後,俟預售屋完工,完成產權登記時,再予徵信審查,決定准駁。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