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本行921震災家園重建專案貸款期限延長1年至95年2月4 日

發布日期:
業務局 94年2月3日發布
本行921震災家園重建專案貸款受理期限延長1年至95年2月4日
一、

為協助災民重建家園,並配合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延長1年至95年2月4日,本行業經修正發布「921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作業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如下:

(一)承貸銀行辦理本專案貸款「受理期間」,延長1年至95年2月4日。 

(二)承貸銀行向本行申請撥款期限,不得逾95年3月4日;屆期如重建工程仍未完成,經承貸銀行核實者,不在此限。

二、
經此修正,承貸銀行於「受理期間」辦理之重建貸款,可核實支應至住宅重建完成。

三、

本專案貸款截至本(94)年1月28日止,申請戶數33,374戶,核准戶數32,325戶,核貸比率達96.86%,核貸金額561億元,加計受災戶原購屋貸款協議承受及原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核准金額46億元,總計本專案貸款已辦理607億餘元。

四、

承貸銀行辦理本融資之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款對象:九二一地震受災戶,其自有住宅毀損經行庫勘查屬實者。受災戶得由因地震而毀損之自有住宅所有人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親中一人申貸。

 (二)受理期間: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期間屆滿後,第二點所定專款尚有餘額時,得在該餘額範圍內繼續受理。 但不得逾九十五年二月四日。

(三)貸款額度、利率:1、購屋及住宅重建貸款每戶最高三百五十萬元,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免息,逾一百五十 萬元部分,固定年率三%;修繕貸款每戶最高一百五十萬元,固定年率三%。 2、購屋及住宅重建貸款金額逾一百五十萬元部分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修繕貸款自同年十一月一日起,其固定年率均由三%調降為二%。俟郵政儲金一年期機動利率回升至年息五‧三五%時,自行調整為三%。

(四)貸款期限及償還方式: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貸款本金及貸款期間全部利息自第四年起平均攤還。

五、

承貸銀行得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止向本行申請動撥本融資。期間屆滿後,第二點所定專款尚有餘額時,得在該餘額範圍內繼續申請動撥。但不得逾九十五年三月四日;屆期如重建工程仍未完成,經承貸銀行核實者,不在此限。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