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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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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央登錄債券的相關費用與稅負為何?

發布日期:

(一)登錄債券的手續費有那些?如何計算?

1、跨行轉帳手續費:
(1)跨行款項轉帳:跨行債券涉款交易,如發行承購繳款、買回、款券同步移轉、還本付息等,按本行同資系統收費標準,央行每筆向轉出行及轉入行各收取17元。
(2)跨行債券轉帳:跨行債券移轉,包括轉讓登記、限制性移轉登記、提存登記、返還登記、交換公股及公債分割或重組,採下列方式計費: 每筆轉帳金額在新臺幣壹仟萬元(含)以下者,轉出行向轉 出人收取110元。每筆轉帳金額超過壹仟萬元者,轉出行向轉出人收取170元至 350元不等。

債券跨行轉帳手續費收費標準 單位:新臺幣元

 

金額級距

中央銀行收取手續費/筆

轉出行收取手續費/筆

合計

10,000,000以下

30

80

110

10,000,001~20,000,000

50

120

170

20,000,001~30,000,000

70

160

230

30,000,001~40,000,000

90

200

290

40,000,001以上

110

240

350

(3)免收費項目:包括原始承購、退回交易、限制性移轉登記之 塗銷、實行質權、公務保證移轉性塗銷、繳存準備移轉性塗 銷、業務局公開市場操作賣券、買回交易、返還登記及交換 公股。
2、自行轉帳手續費:自行交易收費方式及標準由各清算銀行自訂。
3、買賣交易手續費:與實體債券相同。
(1)與自營商交易不收手續費:因自營商係以買賣債券賺取差價作為報酬,所以不收手續費。目前市場上以自營商在店頭市場交易買賣最多,所以一般投資人多不必負擔手續費。
(2)與經紀商交易計收經紀手續費:目前手續費係採上限費率制,由經紀商按買賣成交金額千分之1.425以下自行決定計收。

 

(二)買賣登錄債券的稅負有那些?如何計算?

 

1、免徵證券交易稅、營業稅、印花稅。
2、自79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3、利息所得稅
(1)中央公債:
(a)買賣斷交易:就票面利息所得扣繳及課稅。個人:採分離課稅,依所得稅法第14-1條規定,自96年1月起,個人持有公債之利息所得,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目前按利息給付額扣繳10%)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亦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營利事業:採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24-1條規定,營利事業持有公債,應按公債持有期間,依債券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營利事業前項利息收入依規定之扣繳率計算之稅額(目前按利息給付額扣繳10%),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國自然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機構投資人,課稅方式及扣繳率,分別比照前述個人、營利事業辦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國自然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機構投資人,除有租稅協定適用情形者外,公債利息所得按利息給付額15%扣繳及課稅。
(b)附條件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1條及第24-1條規定,99年1月起,個人以公債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應依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率為10%,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該扣繳稅款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2)國庫券:
(a)買賣斷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1條及第24-1條規定,國庫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自99年1月起,國庫券買賣斷交易個人及法人利息所得之扣繳及課稅方式,比照公債買賣斷交易辦理。
(b)附條件交易:99年1月起,國庫券附條件交易利息所得之扣繳及課稅方式,比照公債附條件交易辦理。
4、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5、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及財政部9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581900號函釋規定,自95年1月1日起,10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按每次交易契約金額之百萬分之1.25,向買賣雙方交易人課徵。相關稅務服務請洽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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