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6.7通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二號
傳真號碼:(○二)二三五七一九五○
受文者:各承辦行庫(詳附表)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七日
發文字號:(八八)台央業字第○二○○七九三號
附件:
主 旨: 關於本次一千五百億元房貸專案融資,為做滿政府補貼利息,其中六百億元無自用住宅民眾購屋專案融資,請 貴行庫在原分配額度內,全數做滿有政府補貼利息,本行並將搭配郵政儲金轉存款供 貴行庫續辦乙案,茲補充相關作業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本局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八八)台央業字第0二00七三二號函諒達。
二、關於「民眾符合無自用住宅貸款條件,但因承辦行庫該項原融資額度(包括有政府補貼及無政府補貼利息部份)已用罄,而以自有資金依一般房貸利率、或以一千五百億元房貸專案中之新屋貸款融資撥貸者,仍得適用本行增撥之無自用住宅貸款額度」乙節,請 貴行庫依據對上該房貸客戶撥款日期先後,據以查核適用本行無自用住宅專案融資之順序,並通知客戶辦理改貸,至於有關因改貸所生之利息差額問題,請與客戶協商合理解決。
三、貴行庫向本行辦理是項客戶改貸部份之請款作業,請以專函說明改貸事項之相關資料,俾憑辦理。
正 本: 各承辦行庫
副 本: 內政部營建署、財政部金融局、郵政儲金匯業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