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5.29通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二號
傳真號碼:(○二)二三五七一九五○
受文者:各承辦行庫(詳附表)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廿九日
發文字號:(八八)台央業字第○二○○七三二號
附件:如文
主 旨: 關於一千五百億元房貸專案, 貴行(庫)在六百億元無自用住宅民眾購屋貸款專案融資原分配之額度,係以有政府補貼利息部分之貸款為計算基準,行庫續辦請據以伸算尚餘額度辦理,並憑向本行申請動撥,有關作業簡則及相關規定均不變。請 查照。
說 明: 一、各行庫除按週傳真確實之有政府補貼及無政府補貼利息部份資料外,並按月函報本局,各行庫須確實負責查核其正確性。
二、檢附新聞資料乙份。
正 本: 各承辦行(庫
副 本: 內政部營建署、財政部金融局、郵政儲金匯業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