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申請兌換污破損新臺幣券幣相關規定
依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民眾申請鑑定、兌換非故意造成之火焚或污破損新臺幣券幣作業流程如下:
(一)火焚或污破損鈔券:(詳流程圖一)
1、民眾持火焚或污破損券至臺灣銀行(分行)辦理兌換。
2、臺灣銀行(分行)依「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以下簡稱收兌標準)先行兌換;若鈔券無法分離、辨別張數及真偽者,
則請民眾(即申請人)填寫申請書(附件1,臺灣銀行(分行)與申請人各留影本一份)及聲明書(附件2)後,
由該行函轉中央印製廠申請鑑定(附申請書正本、聲明書正本、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並副知申請人。
3、申請人另行將申請書影本併同火焚或污破損券,親送或郵寄中央印製廠鑑定。(註)
4、中央印製廠將完成之鑑定報告書,正本函送原接受申請之臺灣銀行(分行),副本送中央銀行(含鑑定書)。
5、中央銀行依收兌標準,核算可兌換金額後,正本函送原接受申請之臺灣銀行(分行)予以兌換,副本送中央印製廠及申請人。
6、申請人持中央銀行上述核算函副本,至原接受申請之臺灣銀行(分行)領款。
(註)請民眾保全鈔券檢體原樣,併同申請書影本,自行將待鑑定之鈔券妥善固定包裝,
親送或郵寄至中央印製廠(地址:231062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連絡電話:(02)2215-6789轉213
(二)火焚或污破損硬幣:(詳流程圖二)
1、民眾持火焚或污破損幣至臺灣銀行(分行)辦理兌換。
2、臺灣銀行(分行)依「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以下簡稱收兌標準)先行兌換;若硬幣無法辨別真偽者,
則請民眾(即申請人)填寫申請書(附件1,臺灣銀行(分行)與申請人各留影本一份)及聲明書(附件2)後,
由該行函轉中央造幣廠申請鑑定(附申請書正本、聲明書正本、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並副知申請人。
3、申請人另行將申請書影本併同火焚或污破損幣,親送或郵寄中央造幣廠鑑定,
並依「中央造幣廠鑑定毀損硬幣收費處理要點」繳納鑑定手續費。(註)
4、中央造幣廠將完成之鑑定函,正本函送原接受申請之臺灣銀行(分行)依收兌標準予以兌換,副本送中央銀行及申請人。
5、申請人持中央造幣廠上述鑑定函副本,至原接受申請之臺灣銀行(分行)領款。
(註)(1)請民眾保全硬幣檢體原樣,併同申請書影本及鑑定手續費,自行將申請鑑定之硬幣妥善固定包裝,
親送或郵寄至中央造幣廠(地址:3335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
(2)鑑定手續費支付方式:親送現金、匯款或郵寄匯票(抬頭:中央造幣廠)
(3)鑑定及繳費問題,請洽03-3295174分機61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