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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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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及行使偽造新臺幣相關規定

發布日期:

偽造新臺幣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行使偽造新臺幣

刑法第196條: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他規定

刑法第200條: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新臺幣: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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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刑法PDF
  •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PDF
  • 金融機構處裡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之附件PDF
  •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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