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出入境之限額
「洗錢防制法」第12條有關旅客出入境攜帶新臺幣現鈔之規定,已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106年6月28日起施行。
一、配合上述修正條文之施行,本行依「中央銀行法」第18-1條第1項,重新公告旅客出入境攜帶新臺幣之限額為每人每次10萬元。
- 出入境攜帶新臺幣逾10萬元者,如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可予退還,惟仍不得攜出入。
- 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超過10萬元部分由海關「沒入」。
- 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
二、另依「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4條第2項,新臺幣不得以郵件寄送入出國。
- 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應予「退運」。
- 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由海關「沒入」。
- 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
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境限額規定影片:國語版(mp4檔案) 台語版(mp4檔案) 客語版(mp4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