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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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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出入境之限額

發布日期:

「洗錢防制法」第12條有關旅客出入境攜帶新臺幣現鈔之規定,已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106年6月28日起施行。

一、配合上述修正條文之施行,本行依「中央銀行法」第18-1條第1項,重新公告旅客出入境攜帶新臺幣之限額為每人每次10萬元。

  • 出入境攜帶新臺幣逾10萬元者,如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可予退還,惟仍不得攜出入。
  • 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超過10萬元部分由海關「沒入」。
  • 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

二、另依「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4條第2項,新臺幣不得以郵件寄送入出國。

  • 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應予「退運」。
  • 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由海關「沒入」。
  • 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

洗錢防制法final

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境限額規定影片:國語版(mp4檔案) 台語版(mp4檔案) 客語版(mp4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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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洗錢防制法第12條PDF
  • 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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