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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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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強化金融穩定之評估與監控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均負有「促進」或「維持」金融穩定之法定職責,惟金融穩定有「總體面」及「個體面」之分,中央銀行因肩負維持物價穩定及監督支付系統與銀行間市場,並扮演最後貸款者角色,主要重視「總體」金融穩定。
自93年7月金管會成立後,中央銀行不再辦理個別金融機構之一般業務檢查工作,惟為強化「促進金融穩定」之法定經營目標,經參酌各國央行維護金融穩定之實務作法,於95年1月在金融業務檢查處之下成立「金融穩定評估科」,除依據國際貨幣基金(IMF)發布準則定期編製我國之金融健全指標(financial soundness indicators)外,並參考IMF、歐洲中央銀行及主要國家央行之總體審慎評估方法,逐步建置符合我國金融體系特性之金融穩定評估架構,且於97年6月發布我國首份金融穩定報告。
此外,中央銀行亦將透過與各主管機關間建立之正式與非正式溝通與合作機制,充分交換訊息及密切合作,並積極參與金融穩定議題之跨國監理合作,以促進我國金融穩定及實質提升我國國際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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