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另以其他擔保品申辦貸款且資金實質流向購置該住宅者,是否應受本規定限制?
是。
- 金融機構以增提擔保品方式額外增加貸款金額,即屬本規定「另以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之情形。
- 借款人新貸或增貸資金加計購置住宅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本規定規範之貸款成數上限。另自然人申辦受本規定限制之第1戶購屋貸款,如以其他擔保品申辦貸款並流向購置該第1戶住宅者,該筆其他擔保品貸款亦不得有寬限期。
- 為確實掌握借款人資金流向,金融機構應於同意申貸時,請借款人切結並按申貸用途使用貸款資金,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金融機構應事後查核,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