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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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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名下已有1戶「房貸」,主張其因有實際換屋需求,擬申辦第2戶購屋貸款,有何協處措施?(本次增修)

發布日期:

針對先買後賣之實際換屋族提供下列協處措施:

1.協處措施適用對象:自然人名下已有1戶房貸,主張其因有實際換屋需求,擬申辦第2戶購屋貸款者。

2.協處措施之內容:

上述協處措施適用對象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者,得不受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及不得有寬限期之限制。

(1)借款人應於第2戶購屋貸款撥款後1年內,將第1戶房貸擔保品出售及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清償債務並塗銷第1戶房貸之抵押權,以及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2)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之不利違約效果,包括:取消寬限期、立即收回1年期原應分期償還之貸款本金(依貸款合約核實認定)及貸款成數差額;以及追溯自撥款日起,按貸款餘額計收罰息;加收以轉貸等方式規避切結事項之違約金。

3. 113年9月20日前申辦之貸款案件亦得適用本協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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