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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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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名下已有1戶「房貸」,主張其因有實質換屋自住需求,擬申辦第2戶購屋貸款,有何協處措施?(本次修正)

發布日期:

針對先買後賣之實質換屋自住族提供下列協處措施:
1.協處措施適用對象:自然人名下已有1戶房貸,主張其因有實質換屋自住需求,擬申辦第2戶購屋貸款者。
2.協處措施之內容:
上述協處措施適用對象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者,得不受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及不得有寬限期之限制。
(1)借款人應於第2戶購屋貸款撥款後18個月內,將第1戶房貸擔保品出售及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清償債務並塗銷第1戶房貸之抵押權,以及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2)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之不利違約效果,包括:取消寬限期、立即收回18個月原應分期償還之貸款本金(依貸款合約核實認定)及貸款成數差額;以及追溯自撥款日起,按貸款餘額計收罰息;加收以轉貸等方式規避切結事項之違約金。
3.113年9月20日(含)以後錄案之貸款案件均得適用上開協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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