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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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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名下有房屋,主張其因有實質換屋自住需求,擬申辦第1戶購屋貸款,有何協處措施?(本次修正)

發布日期:

針對先買後賣之實質換屋族提供下列協處措施:

1.協處措施適用對象:
自然人名下無房貸但有房屋,主張其因有實質換屋自住需求,擬申辦第1戶購屋貸款者。
2.協處措施之內容:
上述協處措施適用對象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者,得不受本規定不得有寬限期之限制。
(1)借款人應於第1戶購屋貸款撥款後18個月內,將名下原有房屋出售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以及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2)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之不利違約效果,包括:取消寬限期、立即收回18個月原應分期償還之貸款本金(依貸款合約核實認定),以及追溯自撥款日起,按貸款餘額計收罰息;加收以轉貸等方式規避切結事項之違約金。
3.113年9月20日(含)以後錄案之貸款案件均得適用上開協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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