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名下有房屋,主張其因有實際換屋需求,擬申辦第1戶購屋貸款,有何協處措施?(本次增修)
針對先買後賣之實質換屋族提供下列協處措施:
1. 協處措施適用對象:
自然人名下無房貸但有房屋,主張其因有實質換屋需求,擬申辦第1戶購屋貸款者。
2. 協處措施之內容:
上述協處措施適用對象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者,得不受本規定不得有寬限期之限制。
(1) 借款人應於第1戶購屋貸款撥款後1年內,將名下原有房屋出售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以及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2) 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之不利違約效果,包括:取消寬限期、立即收回1年期原應分期償還之貸款本金(依貸款合約核實認定),以及追溯自撥款日起,按貸款餘額計收罰息;加收以轉貸等方式規避切結事項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