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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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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電腦處理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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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電腦處理會計事務

一、電腦處理會計事務範圍,包括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之處理、傳送或儲存。

二、輸入電腦處理之會計資料,應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為之。

三、會計紀錄採用電腦處理者,其電腦儲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例如已使用電腦處理之國庫收入備查簿、兌付國庫支票備查簿、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領發備查簿、國庫保管品備查簿、國庫存戶號碼簿、國庫支票掛失止付備查簿等。

四、會計報告以連線傳送者,得存放電腦儲存體。例如已使用電腦處理之國庫收入明細表、兌付國庫支票明細表、國庫收付日報表、國庫收付月報表、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結存月報表、國庫保管品結存月報表等。

五、存放電腦儲存體之會計簿籍、會計報告,應能隨時備供列印查考。

六、前項電腦儲存體,應標明所有資料項目、名稱、年度,並列冊保管備查。

七、前項電腦儲存體之保管及銷毀,應依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及各代庫機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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