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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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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國庫收支連線作業系統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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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國庫收支連線作業系統事故處理

一、國庫收支連線作業系統因央行電腦設備故障或線路中斷無法即時恢復時,國庫局應即通知各連線作業單位,改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國庫經辦行應將故障發生期間受理之國庫支票掛失止付資料傳真至國庫局,國庫局應將其併同當日受理之退稅支票掛失止付資料,轉傳至各相關連線作業單位備驗。

(二)經辦行兌付支票改按人工作業處理,並查驗前一營業日止及故障發生期間國庫局轉傳之掛失止付資料;支票金額一百萬元(含)以上或有疑義者,得將支票傳真國庫局查詢確認後再予兌付,俟本系統恢復正常後補辦銷號。

(三)國庫局與各承轉行款項之調撥,原由國庫局發送之「調(撥)款通知」或「補(退)款通知」,改以傳真方式處理。

(四)本系統恢復正常運作後,各連線作業單位應將故障發生期間之交易資料補行傳送。

(五)營業結束前無法恢復正常運作時,各連線作業單位應於當日將相關資料錄製媒體並予加密,另檢附相關資料明細清單,經有權人員簽章後送交國庫局處理。

(六)系統故障無法辦理結帳時,各承轉行應依結帳訊息內容列印或人工編製結帳清單,經有權人員簽章後傳真或併前款媒體送國庫局辦理結算。

二、各承轉行電腦設備故障或線路中斷時,應即通知國庫局及資訊單位;有關收付程序及款項調撥比照前點作業方式處理。

三、國庫署線路中斷無法即時恢復時,應即通知國庫局轉知各國庫承轉行;國庫署並應於營業時間內,隨時將當日國庫支票之簽發資料,製作媒體送交國庫局輸入本系統;上述簽發資料未及輸入前,各國庫經辦行應依國庫收支連線作業要點第二十九點第二款之處理方式先行兌付,俟國庫署簽發資料輸入後,再將兌付資料鍵入本系統辦理銷號。

四、因系統故障造成本行與其他連線作業單位資料不符時,應於故障排除後,由發送單位重行傳送。

五、遇有天災或其他重大事故,台北市停止上班,其他部分地區仍應上班時,上班地區之經辦行其國庫收支業務,依人工作業處理,支票掛失止付資料以停止上班前之紀錄為準。

       前項收付之款項暫列其他應收、付款,收付之資料暫不輸入電腦,俟台北市恢復上班日,該等款項及資料視同該日之交易,併同當日之款項及資料輸入電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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