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轉存款之調整
第八章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轉存款之調整
一、各國庫經辦行收受之未計息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日平均餘額百分之六十應轉存國庫局,該日平均餘額,係當月每日存款餘額(例假日以前一營業日餘額列計)之總和除以當月份天數之金額。
二、各國庫承轉行應在國庫局「銀行業轉存款」科目項下開立帳戶,存儲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應轉存本行之款項。
三、每月應轉存金額與上月份已轉存金額之差額即為當月份應補或應退之金額。(以千元為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四、國庫機關專戶存款轉存款應於每月六日依下列程序辦理調整:
(一)應補金額:每月應轉存金額超過上月份已轉存金額者,其差額由國庫局發送「補款通知」。
1. 承轉行核符後,應將款項轉入國庫局在央行業務局開立之同資往來帳戶(戶名:國庫局往來戶,帳號二四二,交易性質B-總庫調撥款,經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系統,辦理款項存入國庫局在央行業務局帳戶時,須輸入交易性質“B”),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相關科目
貸:存放央行
2. 國庫局收到上述款項後,應增列該承轉行「銀行業轉存款」餘額,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內部往來
貸:銀行業轉存款-○○銀行
(二)應退金額:每月應轉存金額低於上月份已轉存金額者,其差額由國庫局發送「退款通知」。
1. 國庫局扣減承轉行「銀行業轉存款」餘額後,將款項轉入該承轉行在央行業務局帳戶,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業轉存款-○○銀行
貸:內部往來
2. 承轉行收到上述款項後,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存放央行
貸:相關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