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二節 收付庫款之轉解
第五章 收付庫款之承轉
第二節 收付庫款之轉解
國庫承轉行每日應辦理解繳庫款作業如下:
一、國庫局託收票據及臺北國稅局退稅支票作業
(一)代收國庫局託收票據業務之承轉行每日將託收收妥款項解繳「國庫局庫款專戶」,會計分錄如下:
借:相關科目
貸:央行存款-國庫局庫款專戶
(二)兌付臺北國稅局退稅支票之承轉行,每日俟該行兌付退稅支票之總筆數及總金額與國庫局核對相符後,於下午4時前,將當日兌付退稅款自「國庫局庫款專戶」扣帳,會計分錄如下:
借:央行存款-國庫局庫款專戶
貸:相關科目
(三)辦理前2項業務之承轉行每日俟「國庫局庫款專戶」調撥完成後,下午4時前由有權人員傳送結帳通知(第一次)至國庫局辦理結算。
二、國庫款收付作業
(一)每日營業終了後,將所屬各國庫經辦行當日庫款收入及兌付國庫支票之總筆數、總金額,與國庫局資料核對相符後,解繳「國庫局庫款專戶」或自「國庫局庫款專戶」扣帳,由有權人員傳送結帳通知(辦理國庫局託收票據及臺北國稅局退稅支票有關作業之承轉行第二次結帳通知)辦理結帳,並於下午5時前完成(彙解國稅款之承轉行為下午6時前)。
(二)會計分錄如下:
收入款
借:相關科目
貸:央行存款-國庫局庫款專戶
兌付款
借:央行存款-國庫局庫款專戶
貸:相關科目
(三)國庫承轉行申請延時結帳,應填具「國庫收支連線作業系統延後結帳申請書」(附件5-1)傳真至國庫局備查;申請延時逾30分鐘者,並須於申請日起5個營業日內將延時原因、處理情形及改善措施函報國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