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庫保管品之處理
第五節 保管品帳戶銷戶之處理
一、保管品帳戶銷戶時,機關應填具「國庫帳戶銷戶通知書」(格式3-29),向國庫經辦行辦理。
二、國庫經辦行收到國庫帳戶銷戶通知書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先查明該戶已無餘額。
(二)將銷戶日期登錄存戶號碼簿及相關電腦檔,由各級人員核章。
(三)國庫帳戶銷戶通知書依帳號順序,按年度裝訂保管或依各銀行相關業務規定處理。
(四)國庫帳戶銷戶通知書經核章後,回單交機關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