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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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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二節 保管品之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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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國庫保管品之處理

第二節 保管品之開戶

機關申請開立保管品帳戶時,國庫經辦行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機關之保管品帳戶應與其機關專戶存款帳戶開立於同一國庫經辦行;無機關專戶存款帳戶之機關得自行洽商國庫經辦行辦理開戶事宜。

二、機關開立保管品帳戶得以一機關一帳戶之方式,亦得按保管品之品名(如股票、債券、存單、票據及外幣等)或保管方式(露封或原封)分別開立。

三、戶名編列方式如下:

(一)採一機關一帳戶者,應為機關名稱加註「保管品戶」字樣,如:

○○機關保管品戶。

(二)採依保管方式開立者,應為機關名稱加保管方式,如:

1. ○○機關露封戶

2. ○○機關原封戶

(三)採露封方式保管,依品名別開立者,應為機關名稱加品名別,如:

1. ○○機關股票戶

2. ○○機關債券戶

3. ○○機關存單及票據戶

四、機關應填具「國庫帳戶開戶申請書」(格式3-1)及印鑑卡2份(格式3-2,國庫經辦行得視需要自行決定份數),開戶申請書註明共用指定之機關專戶存款或其他保管品帳戶印鑑時,免送印鑑卡。

五、印鑑卡之戶名,應與開戶申請書之「戶名」欄相同。

六、保管品戶之帳號、戶名及機關名稱,應登載於「國庫存戶號碼簿」(格式3-3)備查,其登記方式如範例(格式3-3-3)。

七、審查開戶手續完備,開戶申請書及印鑑卡,應由各級人員核章後存查備驗,其保管方式得依各銀行相關業務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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