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庫保管品之處理
第一節 保管品之範圍及保管方式
一、國庫保管品(以下簡稱保管品)依公庫法第七條規定由國庫經辦行保管。
二、受託之保管品,應以票據、證券及財產之契據等為限。財產之契據指契約、收據、借據、信用狀、保管單、履約保證書及證明書等。
三、保管品依下列方式保管,得由機關自行選定:
(一)露封保管:保管品未經封簽者。
(二)原封保管:保管品經機關自行封簽者。
四、機關交存之保管品,其真偽及時效,由機關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