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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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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十三節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網路銀行業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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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處理 

第十三節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網路銀行業務之處理

國庫經辦行受理存款機關申辦網路銀行業務,除依本章各節之規定辦理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受理及約定

(一)國庫經辦行受理存款機關申辦網路銀行業務,應以存款機關開立之機關專戶存款帳戶為限。

(二)國庫經辦行應與存款機關簽訂網路轉帳服務契約,並約定適切之轉帳交易額度;國庫經辦行得依其公告收費標準,向存款機關收取手續費。

二、辦理之業務範圍

辦理與機關專戶存款帳戶有關之轉帳收付、匯款等交易及其相關之查詢、通知類交易。

三、受理註記及通報

(一)國庫經辦行受理網路銀行業務開辦、停辦,應於國庫存戶號碼簿或電腦資料檔上註記。

(二)承轉行應於每月第三個營業日前,將所屬國庫經辦行受理之「截至上月底止辦理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網路銀行轉帳帳戶資料」傳送國庫局轉傳國庫署。

四、提供交易安全之控管

國庫經辦行辦理機關專戶存款帳戶網路銀行業務,有關交易、帳務等電子訊息之傳送,應採取適當之安全保密措施;其涉及網路轉帳支付之交易,應採取金融XML憑證,並提供存款機關建置編輯、審核、核定及放行四層以上之作業控管機制。

五、帳務核對之方式

(一)國庫經辦行接收存款機關傳送之交易電子訊息,應即時進行檢核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立即以電子訊息通知存款機關。

(二)每日營業結束,國庫經辦行應彙整當日完整帳務資料,提供存款機關查詢、下載或以電子訊息通知存款機關核對;每月終了,並將當月份對帳單,提供存款機關查詢、下載或以電子訊息或書面提供存款機關核對,其帳務經核對如有不符,國庫經辦行應即查明處理。

六、列帳之方式及帳務證明文件之提供

國庫經辦行辦理網路銀行業務,應併同機關專戶存款帳戶一般交易列帳,並依規定編製相關帳表備查,及提供交易帳務證明文件予機關核對;上揭證明文件由使用機關利用本業務網路下載列印者,得經使用機關權責人員簽章確認後,作為其入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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