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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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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十二節 提存金存款、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款、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及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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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處理 

第十二節 提存金存款、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款、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及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之處理

一、提存金之開戶

(一)地方法院收受依法提存之款項,應存放其在當地國庫經辦行所開立之機關專戶存款帳戶保管。

(二)前項機關專戶存款之開、銷戶、存款印鑑之更換等手續,與一般機關專戶存款相同,惟開戶後不發給機關專戶支票使用。

(三)國庫經辦行受理各地方法院以外幣為提存標的之提存事件, 應依國庫保管有價證券之方式,保管該提存之外幣,其收存與交付作業依國庫保管品相關規定辦理(參閱附錄四)。

二、提存金之存入

(一)提存人繳存提存金,應填具六聯式「國庫存款收款書」(格式3-32,國庫經辦行得應業務需要增加聯數)向國庫經辦行辦理。

(二)國庫經辦行審核前項收款書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1. 案號欄,應由地方法院填入案號。

2. 收款書,應由地方法院編列字號。

3. 存款種類欄,應填明「機關專戶存款」字樣。

4. 款項所屬年月份欄,應填該款項所屬之年月份。

5. 金額欄應分別以阿拉伯數字(前冠NT$)及中文大寫數字(緊接新臺幣後)填列。

6. 帳號及戶名欄,應與該地方法院在國庫經辦行所開立之帳號及戶名完全相符。

7. 繳款人欄,應填繳款人姓名或繳款機關團體之名稱,提存人蓋章欄,應由提存人蓋章。

8. 存款機關欄,應填該地方法院之全銜,存款單據及號碼欄,應填寫存入票據內容及其號碼。

9. 收款國庫欄,由國庫經辦行於款項收訖後,逐聯加蓋收訖戳記,並由相關人員蓋章。

(三)國庫存款收款書之處理

第一聯(收據):交繳款人收執。

第二聯(通知):貼附於提存書送交提存所。

第三聯(報告):交法院提存所轉送會計室。

第四聯(代存單):交法院提存所轉送出納室,作為發還提存金之憑證。

第五聯(國庫存查):國庫代收入傳票,憑以登帳。

第六聯(備查簿):代國庫備查簿,以與代存單聯核對。

(四)會計分錄

借:現金(或相關科目)

貸:公庫存款-國庫機關專戶存款

三、提存金之兌付

(一)提存金發還時,由法院在原提存之國庫存款收款書第四聯(代存單)上加蓋全部原留印鑑,並於背面填載領取人名稱(如有代理人亦應填載)。

(二)代存單限由領取人或代理人兌領;僅列代理人而未載明領取人,或前項記載之更改處未加蓋法院全部原留印鑑者,均不予兌付。

(三)代存單應由領取人簽名、蓋章,並出示經法院提存所核准後之領取或取回提存物聲請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兌領;其載有代理人者,得僅由該代理人簽名、蓋章,並出示前述聲請書、代理人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兌領;領取人為公司行號,由代理人領取時,應出示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公司(領取人)最新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並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核對相關資料(參閱附錄五)。

(四)國庫經辦行就法院原留印鑑、前項證明文件及第六聯國庫存款收款書(備查簿)查驗核對無誤後,登帳兌付之;兌付後,將第六聯作第四聯(代存單)之附件裝訂備查。

(五)提存金兌付時,應依活期存款計息方式及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付利息,並依領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扣繳利息所得稅;如領取人對利息所得扣繳憑單開立對象有異議時,請其洽國稅局辦理。

(六)代存單除經法院同意兌予一定金額以下之現金者外,國庫經辦行得應領取人之申請將應領款項,轉存領取人設於金融機構之帳戶,亦得發給以領取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並劃平行線之支票。

(七)如有拋棄提存金利息之情形,國庫經辦行應請領取人於代存單背面書明拋棄利息之意旨,並簽章證明。

          前項拋棄之利息,經國庫經辦行通知法院提存所,由法院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解繳國庫,繳庫之利息,依法免辦理扣繳利息所得稅。

(八)會計分錄

借:公庫存款-國庫機關專戶存款

貸:現金(或相關科目)

四、提存物繳庫

(一)提存物逾期未處分,依提存法第10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2項及第20條第1項規定,提存物即歸屬國庫。

(二)由法院依規定解繳國庫之提存金,國庫經辦行經核對法院出具之公函(註明領取人、案號、金額及聯單號碼等資料)及加蓋全部原留印鑑之代存單(背面載明逾期未領歸屬國庫之旨,加蓋印信)無誤後,併同其應計付之利息存入法院指定之專戶。

前述代存單如已由領取人領取而未兌領者,得由法院以代存單留底聯影本代之。

(三)由法院依規定解繳國庫之提存物,由法院洽商財政部處理之。

五、提存金代存單聯遺失之處理

領取人於法院領取代存單後遺失者,檢附法院證明其為提存法院指定領取人之公文及加蓋全部原留印鑑之代存單留底聯影本,並由領取人出具切結書(承諾如有糾紛由其自行負責),向國庫經辦行申請付款;國庫經辦行經核對無誤後,再依本節第三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兌付。

六、國庫經辦行受理各地方法院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提存標的之提存,委託法院應於國庫經辦行開立提存金帳戶,存管提存有價證券衍生孳息與異動款項,並依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參閱附錄六)。

七、各縣市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之保管作業,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辦理(參閱附錄七)。

八、國庫經辦行受理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作業,依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辦理(參閱附錄八)。

九、國庫經辦行受理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祭祀公業土地價金保管款作業,依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辦理(參閱附錄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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