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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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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十一節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結清銷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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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處理 

第十一節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結清銷戶之處理

一、機關專戶存款戶結清時,機關應填具「國庫帳戶銷戶通知書」(格式3-29),檢同剩餘空白機關專戶支票,向國庫經辦行辦理銷戶手續。

二、國庫經辦行收到各機關國庫帳戶銷戶通知書等文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確認該帳戶簽發之支票已全部兌付且餘額為零;核對機關繳還剩餘空白支票之起訖號碼及張數,與國庫帳戶銷戶通知書所載相符後註銷。

(二)上項收回空白支票之起號,應與該戶最後簽發支票之號碼連接,如有不符,應由存戶書面切結並自負其責。

(三)收回空白支票,應註銷電腦檔相關資料,並填製「銷毀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戶剩餘空白支票清單」(格式3-30),由各級人員核章。

(四)憑國庫帳戶銷戶通知書,將銷戶日期登錄於國庫存戶號碼簿及該存戶之相關電腦檔,由各級人員核章;國庫帳戶銷戶通知書按年度裝訂保管,或依各銀行相關業務規定辦理。

(五)國庫帳戶銷戶通知書回單經核章後,交存款機關收執。

(六)國庫經辦行收回各機關剩餘空白支票,其保管期限及銷毀方式,依各銀行相關業務規定辦理。但銷毀時應作成紀錄(格式3-31),連同銷毀剩餘空白支票清單留存備查。

三、國庫經辦行應每年定期函洽超過一年未曾存提之機關專戶存款機關,如帳戶不繼續使用者,應辦理結清銷戶手續。

       前項超過一年未曾存提之機關專戶存款帳戶,不包含「國庫機關專戶支票掛失止付保留款901專戶」及「國庫機關專戶法院強制執行扣押款901專戶」。

四、已撤銷或改制久無往來之機關,其銷戶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存款機關帳戶內無餘款者,國庫經辦行應函洽其上級機關或改制後之機關備函並填具國庫帳戶銷戶通知書,檢同剩餘空白支票(如無法繳回剩餘空白支票者,應在函內敘明),代行辦理銷戶。

(二)存款機關帳戶內尚有餘款者,國庫經辦行應函洽其上級機關或改制後之機關代行處理,將存款結清,餘款由代行處理機關以其「保管款收入」科目解繳「國庫存款戶」(繳款書範本參考格式3-13。逾五年仍未兌付,再行辦理轉正解繳「其他雜項收入」科目,轉正通知書範本參考格式3-14)後,辦理銷戶手續。其上級機關或改制後之機關,如係國防部所屬國軍部隊單位不具機關代號者,其餘款應以原預算支用機關之代號解繳國庫存款戶;其他開戶機關不具機關代號者,則以其上級機關代號辦理解繳。

五、國庫經辦行函洽存款機關、改制後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清理超過一年未曾存提之機關專戶存款帳戶時,應於函文中明定請機關回復之期限。如各該機關逾期未配合辦理,或無法聯絡前述各該機關者,應將存款機關之開戶相關資料陳報承轉行彙轉國庫局報國庫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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