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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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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十節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應編製之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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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處理 

第十節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應編製之帳表

一、「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明細分戶帳」(格式3-24)

二、「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結存月報表」(格式3-25,3-25-1)

本結存月報表係機關專戶各帳戶月底之結存狀況,由國庫經辦行每月終了依新臺幣及外幣分別編製存查。

三、國庫經辦行依自行電腦系統格式印製之帳表,如具備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明細分戶帳及結存月報表之要項者,亦得以各該帳表替代,如已儲存於電腦系統中,可隨時供查詢印錄者,得免列印存查。

四、「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對帳單」(格式3-26)

(一)國庫經辦行應於每月終了,依各帳戶每日收付明細紀錄,編製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對帳單。

(二)對帳單經核章(或由電腦自動列印核章人員戳記)後,檢附回單送各存款機關,或由存款機關行文、或填具「對帳單自取申請書」(格式3-27-1),經國庫經辦行同意後自行取回;機關自取之對帳單均須彌封,並於信封加註「會計部門親啟(或相似文義)」。存款機關如欲取消前項自取對帳單,須行文、或填具「取消對帳單自取申請書」(格式3-27-2)送國庫經辦行配合辦理。

(三)前項對帳單亦可由存款機關向往來之國庫經辦行申請透過網路銀行下載列印辦理對帳,惟國庫經辦行仍須提供對帳回單供存款機關於對帳後送回。

(四)國庫經辦行收到各機關簽蓋全部原留印鑑之回單,應核對印鑑相符後裝訂存查。

(五)存款機關另行申請對帳單時,應填具「國庫帳戶對帳單/餘額證明申請書」(格式3-28)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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