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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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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八節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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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處理

第八節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計息

一、依中央銀行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國庫事務要點規定,代庫機構收受機關專戶存款,除經費款專戶及零用金專戶不予計息外,其餘款戶得按其與存款機關商定之存款類別、期間及其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二、機關專戶申請計息者,得於開戶時在國庫帳戶開戶申請書勾選「計息戶」項目;開戶時未及申請者,事後亦可由存款機關函洽國庫經辦行辦理;或憑雙方簽定契約並約定計息條件之合約書辦理。

 三、機關申請定期性存款者,應由其活期性質之專戶存款帳戶撥款轉存,並沿用其印鑑;到期之本金及利息,除轉期續存者外,均應轉回原撥款帳戶依法支用。 代庫機構建置定存戶資料時,應沿用撥款帳戶之戶名及核准開戶文號等基本資料。

四、定期性存款作業方式如下:

(一)存入

1. 存款機關應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定期性存款存入(開戶)申請書」(格式3-17)、撥款帳戶之機關專戶支票及相關存入憑證,一併交由國庫經辦行辦理開戶及轉帳手續。

2. 國庫經辦行辦妥相關手續後,應簽發「國庫機關專戶定期性存款回單」(以下簡稱定存回單,格式3-18)交存款機關收執,該回單毋須送國庫保管;亦得應存款機關需要發給定期存款存單。

(二)存款到期轉期續存

1. 本金自動轉期續存者,利息由國庫經辦行轉入原撥款帳戶,本金自動轉期續存,得不另簽發定存回單(或定期存款存單)。

2. 本金及利息合併自動轉期續存者,國庫經辦行得視存款機關需要換發轉期後之定存回單(或定期存款存單)。

3. 不自動轉期續存者,存款機關得於到期時,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定期性存款轉期續存申請書」(格式3-19)辦理轉期續存;原到期日至轉存日之間,依逾期提取規定計息,該利息得一併轉存。國庫經辦行辦妥後,重新簽發定存回單(或定期存款存單)。

4. 定期性存款到期擬變更條件續存時,存款機關應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定期性存款轉期續存申請書辦理,國庫經辦行辦妥後,簽發定存回單(或定期存款存單)。

(三)提取

1. 定期性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之,但存款機關得於七日以前通知國庫經辦行中途解約;如未能於七日以前通知,經國庫經辦行同意者亦得辦理。中途解約應將該筆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2. 定期性存款到期或中途解約提取時,存款機關應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定期性存款到期、中途解約提取申請書」(格式3-20)及存入憑證,國庫經辦行辦妥後將該筆存款之本金及利息轉入原撥款帳戶。

3. 定期性存款中途解約者,按其實際存款期間所適用之國庫經辦行牌告利率單利八折計息,存儲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

    前項牌告利率,以存入當日之牌告利率為準。但採機動利率計息者,牌告利率有調整時,按調整之牌告利率分段八折計息。

(四)逾期處理

不自動轉期續存者逾期提取時,其逾期利息按提取日之國庫經辦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單利計息。牌告利率有調整者,按調整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五)中途解約及逾期提取之利息,得由國庫經辦行依公平原則,與存款機關另行約定。

五、本項定期性存款帳戶之開立及銷戶,存款機關不需另填具國庫帳戶開戶申請書及國庫帳戶銷戶通知書;惟國庫經辦行應將相關異動資料登錄電腦,其對帳單之寄發,仍依機關專戶存款之有關規定辦理。

六、各國庫經辦行一般定期性存款各類用紙,如已具備國庫機關專戶定期性存款存入(開戶)申請書、國庫機關專戶定期性存款轉期續存申請書、國庫機關專戶定期性存款到期、中途解約提取申請書之要項者,得替代使用。

七、國立院校校務基金定期性存款經其主管機關同意質借者,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辦理。

八、國庫經辦行辦理本項定期性存款,應以「公庫存款-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科目列帳,不得以一般定期存款科目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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