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第三章 第七節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掛失止付及撤銷止付與止付失效之處理

發布日期:

第三章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處理

第七節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掛失止付及撤銷止付與止付失效之處理

一、支票之掛失止付:

(一)喪失已簽發之支票,應由票據權利人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格式3-10)一式3份及「遺失票據申報書」(格式3-11)1份,向付款之國庫經辦行申請掛失止付。

(二)國庫經辦行查明支票簽發未逾一年且尚未兌付後,除依照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及票據掛失止付資訊處理須知有關規定辦理外,應注意下列各點:

1. 應登記「國庫支票掛失止付備查簿」(格式3-12)備查,該備查簿得與其他支票掛失止付備查簿併用,惟應與其他支票分別於不同頁次登記。

2. 掛失資料鍵入電腦檔止付該支票。

3.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副本一式3份,經國庫經辦行審核、簽章後:

(1)正本影印1份於當日退票交換時間前送達票據交換所, 正本留存備查。

(2)副本(二)交掛失止付通知人持向當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手續。但票面載有禁止背書轉讓且經發票機關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簽蓋全部原留印鑑證明並同意另行補發支票者,掛失止付通知人得免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逕持副本(二)向發票機關申請補發支票,止付之票款國庫經辦行毋須留存備付。

(3)副本(一)連同遺失票據申報書由國庫經辦行留存。俟掛失止付之票據被提示時,即將上述留存文件連同退票理由單第一聯送當地票據交換所。

4. 票面未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或發票機關未簽章同意補發支票者,國庫經辦行應將票款自發票機關帳上,轉入國庫經辦行自行開立,且同為機關專戶存款科目之「國庫機關專戶支票掛失止付保留款901專戶」內備付。

5. 前項票款留存滿一年,倘通知止付人仍未完成有關手續,致未能結案者,國庫經辦行應將保留款轉回原簽發機關帳戶,同時函知原簽發機關將款項解繳「國庫存款戶」之各機關「保管款收入」科目(繳款書範本如格式3-13)備付外,並副知掛失止付人。(逾五年仍未兌付者,由原簽發機關辦理轉正解繳「其他雜項收入」科目項下,轉正通知書範本如格式3-14)如原簽發機關已撤銷或改制者,國庫經辦行應函知其上級機關或改制後之機關代行處理,並副知掛失止付人。其代行機關應將國庫經辦行撥還之保留款項解繳「國庫存款戶」之代行機關「保管款收入」科目備付。

6. 如原簽發機關不具解繳「國庫存款戶」所需之收入及對帳機關代號者,則請原簽發機關使用其上級機關代號辦理解繳;如係國防部所屬國軍部隊單位不具機關代號者,則以原預算支用機關之代號解繳。

7. 如無法聯絡原簽發機關、改制後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或其應代行處理之機關遲不配合辦理者,國庫經辦行應將原簽發機關開戶相關資料陳報承轉行彙轉國庫局報國庫署協調各機關處理。

8. 存款機關遺失空白支票,應刊登當地報紙聲明作廢,並具函檢附報紙全頁向國庫經辦行辦理掛失手續。

(三)國庫經辦行查明簽發支票已逾一年,應請受款人或執票人逕向發票機關辦理相關手續,並請發票機關於受理補發申請後,應即函知國庫經辦行辦理原支票作廢登錄。

二、支票掛失止付之撤銷與止付失效之處理:

(一)撤銷掛失止付之處理

1. 掛失止付通知人應填具「撤銷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格式 3-15),向原受理掛失止付之國庫經辦行申請撤銷止付。

2. 票面載有禁止背書轉讓者,須先經原發票機關於該申請書上簽蓋全部原留印鑑,證明尚未另行補發支票。

3. 已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者,應先取得法院受理撤回公示催告之證件,填具撤銷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向原受理掛失止付之國庫經辦行申請撤銷止付。

(二)掛失止付失效時,國庫經辦行應自行填具「票據掛失止付失效通知書」(格式3-16)。

(三)國庫經辦行辦妥相關手續後,應輸入電腦註銷原止付紀錄,並在支票掛失止付備查簿備註欄註明註銷日期及原因,並將撤銷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或票據掛失止付失效通知書正本,於當日退票交換時間前送達票據交換所。

(四)國庫經辦行應將受理掛失止付時,已轉入「國庫機關專戶支票掛失止付保留款901專戶」內備付之票款,轉回原發票機關帳戶。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