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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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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六節 存款印鑑之更換與約定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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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處理

第六節 存款印鑑之更換與約定共用

一、存款機關更換印鑑時,應填具「國庫帳戶更換印鑑申請書」(格式3-9)1份,並附新印鑑卡2份(各國庫經辦行得自行決定份數),國庫帳戶更換印鑑申請書得簽蓋全部原留舊印鑑或加蓋機關印信。

二、存款機關擬將原送存備驗之印鑑卡註銷,改為約定共用印鑑時,須填具國庫帳戶更換印鑑申請書,註明共用之機關專戶存款帳號(範例如格式3-9-1)。

前項被約定共用印鑑之帳號為主帳號;約定共用主帳號之印鑑者為約定共用印鑑帳號。

三、國庫經辦行收到國庫帳戶更換印鑑申請書時,應依下列手續辦理:

(一)更換印鑑者,確認新印鑑卡上已填註印鑑啟用日期;舊印鑑卡應予註銷,並記載註銷日期後,另行保管。

(二)約定共用印鑑者,除舊印鑑卡依前述方式辦理註銷外,須另於被指定共用之印鑑卡「約定共用印鑑帳號」欄,加註共用印鑑之帳號(範例如格式3-2-1)。

(三)會計年度結束後,將國庫帳戶更換印鑑申請書及註銷之印鑑卡,按帳號順序訂冊保管,或依各銀行相關業務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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