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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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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五節 存款機關名稱、戶名、機關代號、 通訊處及電話等基本資料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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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處理

第五節 存款機關名稱、戶名、機關代號、通訊處及電話等基本資料之變更

一、存款機關名稱、戶名及機關代號等之變更,應按下列手續辦理:

(一)存款機關(國軍部隊除外)名稱或戶名變更,應憑相關證明文件;國軍部隊則由國防部財務單位核簽同意後,填具「國庫帳戶資料變更通知書」(格式3-8),通知原開戶之國庫經辦行辦理。

(二)各機關之支用代號或特種基金代號如有變動,應先函洽財政部變更後,持新核定機關代號之證明文件,填具國庫帳戶資料變更通知書,通知原開戶之國庫經辦行辦理。

(三)國庫經辦行於收到國庫帳戶資料變更通知書,經審查無誤,並由各級人員核章後,於國庫存戶號碼簿、印鑑卡及相關電腦資料檔,分別改註新戶名、機關名稱、機關代號及其變更日期,毋須另立新戶,原發支票得更名後賡續使用。

(四)存款機關因名稱變更而更換印信者,除依本節第一點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另應填具國庫帳戶更換印鑑申請書,辦理更換印鑑卡手續。

(五)存款機關因印信毀損而更換印信者,應檢附權責機關核發新印信之證明文件影本,填具國庫帳戶更換印鑑申請書,辦理更換印鑑卡手續。

二、存款機關變更通訊處及電話時,應填具國庫帳戶資料變更通知書,國庫經辦行於印鑑卡及相關電腦資料檔改註。

三、會計年度結束後,將國庫帳戶資料變更通知書按帳號順序訂冊保管,或依各銀行相關業務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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