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第五節 存款機關名稱、戶名、機關代號、 通訊處及電話等基本資料之變更
第三章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處理
第五節 存款機關名稱、戶名、機關代號、通訊處及電話等基本資料之變更
一、存款機關名稱、戶名及機關代號等之變更,應按下列手續辦理:
(一)存款機關(國軍部隊除外)名稱或戶名變更,應憑相關證明文件;國軍部隊則由國防部財務單位核簽同意後,填具「國庫帳戶資料變更通知書」(格式3-8),通知原開戶之國庫經辦行辦理。
(二)各機關之支用代號或特種基金代號如有變動,應先函洽財政部變更後,持新核定機關代號之證明文件,填具國庫帳戶資料變更通知書,通知原開戶之國庫經辦行辦理。
(三)國庫經辦行於收到國庫帳戶資料變更通知書,經審查無誤,並由各級人員核章後,於國庫存戶號碼簿、印鑑卡及相關電腦資料檔,分別改註新戶名、機關名稱、機關代號及其變更日期,毋須另立新戶,原發支票得更名後賡續使用。
(四)存款機關因名稱變更而更換印信者,除依本節第一點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另應填具國庫帳戶更換印鑑申請書,辦理更換印鑑卡手續。
(五)存款機關因印信毀損而更換印信者,應檢附權責機關核發新印信之證明文件影本,填具國庫帳戶更換印鑑申請書,辦理更換印鑑卡手續。
二、存款機關變更通訊處及電話時,應填具國庫帳戶資料變更通知書,國庫經辦行於印鑑卡及相關電腦資料檔改註。
三、會計年度結束後,將國庫帳戶資料變更通知書按帳號順序訂冊保管,或依各銀行相關業務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