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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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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四節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支付與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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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處理

第四節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支付與退票

一、機關專戶存款之支付

(一)機關專戶存款支用時,得簽發「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以下簡稱機關專戶支票,格式3-7)或依存款機關與國庫經辦行約定之方式為之。

(二)兌付機關專戶支票時,除依一般兌付支票有關之規定處理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支票上之大小寫金額應相符,且不得塗改;其他要項之記載如有更改時,應在更改處簽蓋全部原留印鑑。

2. 受款人欄不得空白,應記載受款人之姓名或公司行號、機關團體之全銜;如係委託金融機構繳交各項稅費款,應於受款人欄記載「○○銀行(繳交○○稅費款)」。

3. 「禁止背書轉讓」之文字,如記載於支票背面者,應在所載文字旁邊,簽蓋全部原留印鑑,否則不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

4. 載有「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限由受款人背書。受款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者,應於支票背面記載「票面金額委託○○○取款」,並由受款人及受任人共同簽章以完成委任手續,受任人持向金融機構要求代收時,應提示受款人身分證明文件,經提示金融機構核對無誤並簽章證明「存入受任人帳戶無誤」後,付款國庫經辦行得予照付。

5. 劃平行線支票不得付現;以政府機關為受款人之支票,無論劃平行線與否,均應依法存入該機關在公庫代理銀行或公庫代理銀行轉委託之金融機構設置之機關專戶或各級政府公庫存款戶。

6. 以個人為抬頭並禁止背書轉讓之機關專戶支票,付現時,應核對提領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與票載受款人不符,應予退票。

7. 禁止背書轉讓之機關專戶支票,如受款人為公司,付現時,應查驗該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並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核對相關資料。

8. 劃平行線並載有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不得由受款人持向付款代庫,申請匯往其在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款機關擬以匯款方式辦理支付者,應檢同受款人欄記載「○○銀行(委託匯款)」等相似文義之支票及簽蓋存款機關全部原留印鑑之匯出匯款委託書或申請書,持向付款代庫申請匯往其指定之其他金融機構受款人帳戶。匯出匯款退匯改匯之委託書或申請書,應簽蓋存款機關全部原留印鑑。

9.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提示付款時應予退票,並函報國庫署處理。

(三)支票須各要項完備,且背書與受款人之姓名或名稱相符,經核對印鑑、記帳及各級人員核章後,方能付款。付訖之支票代支出傳票或作為傳票附件,裝訂存查。

國庫經辦行收、付作業訂有電子認證安全控管機制者,得以電子認證代替核章。

(四)會計分錄

借:公庫存款-國庫機關專戶存款

貸:現金(或相關科目)

二、機關專戶存款之退票

(一)機關專戶支票如要項不完備,或不符付款條件者,付款之國庫經辦行應予退票。

(二)退票時使用票據交換所之退票理由單,標明退票理由,加蓋相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原支票退還提示交換行或持票人。

(三)因存款不足發生退票者,國庫經辦行應即函報審計部第三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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