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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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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三節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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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處理

第三節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存入

一、存入款項應填具二或三聯式「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以下簡稱收款書,格式3-4、3-5),二聯式收款書為繳款人即存款機關者適用;三聯式為繳款人非存款機關者適用。

二、存入不同帳戶之款項,其收款書應分別填寫。同一撥款機關大宗轉帳,存入不同帳戶者,得使用多欄式收款書(格式3-6)。

三、收款書得由存款機關使用「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以電腦直接列印(各聯得不區分顏色)。

四、國庫經辦行收款後,收款書應由各級人員核章。 國庫經辦行收、付作業訂有電子認證安全控管機制者,得以電子認證代替核章。

五、收款書之處理

第一聯「通知」,收款銀行存查。

第二聯「證明」,交存款機關。

第三聯「收據」,交繳款人或繳款機關。

六、存入款項除使用收款書外,如各該銀行之存款存入憑證具備收款書要項(如帳號、戶名、金額及公庫存款科目等),並能掣發繳款人(機關)收據或存款機關記帳使用之證明者,亦得使用該等存入憑證。至法院提存金、刑事保證金、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款、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及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等存款,仍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七、存款機關或繳款機關﹙人﹚經由網路銀行或電子媒體交易,以匯入匯款或聯行存入等方式存入款項,除得由國庫經辦行提供加蓋章戳之證明文件,作為存款機關入帳憑證外,各機關在兼顧資料安全控管機制及符合會計法第51條等規定之情況下,得經由網路銀行列印交易明細表,並經機關相關人員簽章確認後作為入帳憑證。

八、會計分錄

借:現金(或相關科目)

貸:公庫存款-國庫機關專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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