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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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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二節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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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處理

第二節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開戶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國軍部隊、國立學校,向國庫申請開立機關專戶存款帳戶時,國庫經辦行應按下列手續辦理:

(一)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國軍部隊除外)及國立學校,開立機關專戶存款帳戶前,應依照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同意後始得開戶。開戶時,須檢附「財政部國庫機關專戶核定表」,並填具「國庫帳戶開戶申請書」1份(格式3-1)、「印鑑卡」2份(格式3-2)(國庫經辦行得視需要自行決定份數),或由開戶機關註明共用其指定之機關專戶存款帳戶印鑑(範例如格式3-1-1與3-2-1)。

(二)國軍部隊開戶時,須檢附國防部財務單位核簽之國庫機關專戶核定表,及由國防部財務單位在背面簽證之開戶申請書,其餘開戶手續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國防部財務單位簽證用之印鑑,應備函送當地國庫經辦行存驗。

(三)機關專戶外匯存款應經財政部核准後,至核定之國庫經辦行開戶,該國庫經辦行必須具外匯指定銀行資格。

(四)機關專戶存款印鑑卡之戶名、機關名稱,應與國庫機關專戶核定表之「戶名」、「機關名稱」相同,並分別加蓋機關印信及機關長官、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人員印鑑或簽名;上述三類職務主管人員得視組織編制情形及業務特性,分別授權代簽人簽名或蓋章,不得由同一人兼辦其他職務。印鑑卡之印鑑章,必須清晰,同一印章,不得加蓋兩次。

(五)除經費款專戶、零用金專戶不予計息外,其餘帳戶開戶時,存款機關得依需要於國庫帳戶開戶申請書勾選「計息戶」項目,申請計息。

(六)機關專戶存款戶之帳號、戶名及機關名稱等基本資料應輸入電腦,並依幣別分頁登載於「國庫存戶號碼簿」備查(格式3-3),其登記方式如範例(格式3-3-2)。機關專戶存款戶開戶資料以電腦登錄且可隨時查詢印錄者,得不另設紙本存戶號碼簿。

(七)開戶後,應於國庫機關專戶核定表上簽蓋戳記,影印1份留存,正本交還開戶機關函送財政部備查,國軍部隊則函送國防部財務單位彙送財政部備查。 開戶申請書及印鑑卡,應由各級人員簽章,其中開戶申請書、國庫機關專戶核定表影本及印鑑卡,由國庫經辦行抽存,其保管方式得依各銀行相關業務規定辦理。

二、各國庫經辦行為保管機關專戶存款支票掛失止付保留款或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扣押款,須自行填具國庫帳戶開戶申請書,以經辦行為開戶機關,於「公庫存款-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科目下開立「國庫機關專戶支票掛失止付保留款901專戶」或「國庫機關專戶法院強制執行扣押款901專戶」專戶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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