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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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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一節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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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處理

第一節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範圍

一、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以下簡稱機關專戶存款),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分下列三種:

(一)依法律、條約、協定、命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但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不在此限。

(二)各機關歲入以外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項。

(三)未納入集中支付作業之經費款項(包括零用金)。

二、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應以機關專戶存款方式存放於當地國庫經辦行,其中外匯存款除有關開銷戶、印鑑留存、對帳單及結存月報表等部分仍依國庫規定辦理外,其餘應依中央銀行外匯業務作業規範辦理。

三、前項專戶存管之款項,其性質別代碼為:

1代表經費款專戶、2代表零用金專戶、3代表保管款專戶、4代表特種基金專戶、9代表其他類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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