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第二章 第四節 國庫支票掛失止付及撤銷掛失止付與止付失效之處理

發布日期:

第二章 兌付業務之處理

第四節 國庫支票掛失止付及撤銷掛失止付與止付失效之處理

一、票據權利人喪失國庫支票,發票日已逾一年者,應向國庫署辦理掛失止付;未逾一年者,應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格式3-10)一式3份及「遺失票據申報書」(格式3-11)1份,向國庫經辦行申請掛失止付。

二、國庫經辦行查明尚未兌付後,除依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及票據掛失止付資訊處理須知內有關規定處理外,應依下列手續辦理:

(一)登記「國庫支票掛失止付備查簿」(格式3-12)備查,該備查簿得併其他支票掛失止付備查簿登記,惟應與其他支票分頁登記。

(二)將掛失止付支票之號碼(含檢查碼)、金額、發票日等資料輸入電腦止付。 掛失止付通知人如未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提出已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時,應將相關資料輸入電腦取消原止付紀錄。

(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副本一式3份,經國庫經辦行審核簽章後:

1. 正本留存備查,另影印2份,1份於當日退票交換時間前送達票據交換所,1份於掛失止付手續辦妥後函送國庫署備查。

2. 副本(二)交掛失止付通知人持向當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手續。

3. 副本(一)連同遺失票據申報書由國庫經辦行留存。已掛失止付之票據被提示時,即將上述留存文件連同退票理由單第一聯送當地票據交換所。

(四)掛失之國庫支票,經查明票面載有「禁止背書轉讓」者,應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備註欄註記,掛失止付申請人得免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國庫經辦行應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二)簽證,交還申請人持向國庫署申請補發國庫支票。

三、票據權利人尋獲已辦理掛失止付之國庫支票時,如該支票發票日已逾一年,應洽國庫署辦理;未逾一年者,應依下列手續辦理:

(一)填具「撤銷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格式3-15),向原受理掛失止付之國庫經辦行申請註銷掛失止付。

(二)已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者,應先取得法院受理撤回公示催告證件,檢同撤銷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向原受理掛失止付之國庫經辦行申請註銷掛失止付。

四、國庫經辦行受理註銷掛失止付申請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向國庫署查明尚未補發國庫支票後,將相關資料輸入電腦註銷原掛失止付紀錄。

(二)於國庫支票掛失止付備查簿備註欄註明註銷掛失止付日期。

(三)備文檢附撤銷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影本,送國庫署備查,並將撤銷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於當日退票交換時間前送達票據交換所。

五、國庫支票掛失止付失效之處理比照一般支票止付失效之處理方式辦理。

六、國庫經辦行每日營業終了後,應將電腦內累計掛失止付資料存檔備查。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