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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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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三節 國庫支票兌付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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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兌付業務之處理

第三節 國庫支票兌付之處理

一、國庫經辦行兌付國庫支票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審核國庫支票

1. 式樣及國庫署署長官章,應與樣張相符。

2. 各要項之記載,應完備無缺。

3. 發票日未逾一年;國庫署印鑑應與原留印鑑相符。

4. 正面加印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不必另為簽章。但註銷平行線或註銷禁止背書轉讓者,均應加蓋國庫署印鑑。

5. 受款人之背書與受款人之姓名或名稱應相符。

(二)資料輸入電腦及付款

上述各項經審核無誤後,將支票號碼(含檢查碼)、金額、發票日等資料,輸入電腦經與國庫支票簽發檔資料核對無誤,且無掛失止付情事後,由各級人員核章後兌付之。

(三)付訖國庫支票之處理

付訖之國庫支票,由國庫經辦行併傳票裝訂存查。

(四)帳務處理

國庫經辦行每日營業終了應將當日兌付國庫支票之金額,以聯行往來(內部往來)科目登帳,並將款項劃報承轉行,會計分錄如下:

借:公庫存款-經理國庫存款(國庫局適用)

       聯行往來(內部往來)(國庫局以外各國庫經辦行適用)

貸:現金(或其他相關科目)

(五)編製報表

國庫經辦行兌付國庫支票,應編製下列報表存查,如已儲存於電腦系統中,可隨時備供查詢印錄者,得免列印存查:

1. 兌付國庫支票明細表

每日營業終了應編製「兌付國庫支票明細表」(格式2-3)1 份,代替兌付國庫支票備查簿存查;經辦行若非每日皆有兌付國庫支票者,亦得於每月營業終了依據當月每日兌付國庫支票資料檔編製「兌付國庫支票明細表」(格式2-3-1)1份,代替兌付國庫支票備查簿存查。

2. 國庫收付月報表

詳第一章第六節。

(六)退票處理

國庫支票退票時應使用票據交換所印製(銀行業通用)之退票理由單,簽蓋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原支票退還提示交換行或執票人。

(七)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 國庫支票之票面記載有「禁止背書轉讓」文字,受款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者,應於支票背面記載「票面金額委託○○○取款」,並由受款人及受任人共同簽章以完成委任手續,受任人持向金融機構要求代收時,應提示受款人身分證明文件,經提示金融機構核對無誤並簽章證明「存入受任人帳戶無誤」後,付款國庫經辦行得予照付;受款人提領現金時,應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以便核對。劃平行線支票,限存入受款人在金融機構之帳戶,不得提領現金。

2. 凡受款人為政府機關之國庫支票,其屬於中央機關者,應存入其在國庫開立之帳戶;如為地方政府機關者,應分別存入其在各該級公庫開立之帳戶,不得付現。

3. 未逾發票日期一年之國庫支票遭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時,國庫經辦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予以止付。

(2)如經提示付款時,應依金融業者處理假處分票據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3)俟法院支付轉給之強制執行命令送達時,即洽國庫署,據以簽開以法院指定之受款人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後,函送法院轉給。

二、國庫經辦行如發現國庫支票之式樣及國庫署署長官章與原發樣張不符者,不得兌付,並依下列各項手續辦理:

(一)向執票人或受款人洽詢支票之來源。

(二)在該支票背面登記執票人或受款人之姓名、生日、住址、身份證件號碼及支票來源。

(三)執票人或受款人,應在該支票背面註明「本支票確由本人於○○年○月○日持向○○銀行○○分行(部)兌領」字樣並簽章,以為認定。

(四)該支票正反面應影印3份(國庫經辦行留存1份)。

(五)出具「臨時收據」(格式2-4)連同該支票正反面影印本1份,交執票人或受款人收執。

(六)該支票如係由金融機構提出交換者,應以「核與樣張有異,須與發票人接洽無訛後付款」理由退票,並出具臨時收據連同該支票正反面之影印本代替原支票退還提出行。

(七)將該支票疑點並檢同原支票,函送國庫署查核,另以副本連同該支票正反面影印本,報送國庫局(總庫)備查。

(八)國庫經辦行於接獲國庫署查核無訛復函後,應即通知原執票人或受款人,持同臨時收據來行兌領,兌付後,即在臨時收據上,註明國庫署復函字號,並予註銷附於存根聯備查。

(九)該支票如經國庫署查明係屬偽造或變造者,應由國庫署處理。

(十)凡屬上項情形,國庫經辦行所出具之臨時收據,未能收回註銷時,該經辦行應於存根聯註明原因及國庫署復函字號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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