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二節 國庫支票印鑑卡之處理
第二章 兌付業務之處理
第二節 國庫支票印鑑卡之處理
一、國庫署簽發國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由國庫署填具「印鑑卡」(格式2-2),函送國庫局(總庫)轉發各國庫經辦行存驗。
二、國庫署簽發國庫支票之印鑑,遺失或更換時,應備函敘明以原印鑑簽發之最後支票冠字及訖號號碼,及啟用新印鑑簽發支票之起號號碼,附同新印鑑卡送國庫局(總庫)轉發各國庫經辦行。
三、國庫經辦行收到印鑑卡時,應經各級人員核章後留存備驗,並列入移交。舊印鑑卡應予註銷,並在背面記載註銷日期,於註銷日期屆滿一年後存查。
四、印鑑卡如已污損不清無法鑑別時,國庫經辦行得洽其承轉行函請國庫局另送新印鑑卡,並於新卡啟用時,將舊卡註銷後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