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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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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一節 中華民國國庫支票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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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兌付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中華民國國庫支票之特徵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除依法得自行保管及支用,或專戶存管者外,悉由國庫署以下列方式辦理集中支付:

(一)簽發中華民國國庫支票(以下簡稱國庫支票)付與受款人。

(二)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1. 存入一般金融機構存款帳戶:透過金融輔助業者將款項存入受款人帳戶。

2. 存入中央銀行業務局及國庫局之帳戶(含匯款繳庫帳號):以連線方式傳送國庫局(總庫)辦理轉帳。

二、「國庫支票」(格式2-1),由國庫署印製,票面具有暗記及「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官章,支票號碼前皆冠以英文字母為字軌,票面左上角及中間分別印有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三、國庫支票樣張(含暗記)及支票之冠字暨起訖號碼,由國庫署密函國庫局(總庫)將樣張轉發各國庫經辦行,以為驗對國庫支票之根據,並列入移交。

四、國庫支票之樣張,如已污損不清,國庫經辦行得洽其承轉行函請國庫局(總庫)另行檢送樣張,俟新樣張收妥後,將原樣張註銷併傳票裝訂存查。

五、國庫支票更版時,國庫經辦行應於舊版支票停止簽發滿一年後,依據國庫局函將原樣張註銷併傳票裝訂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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