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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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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節 支出收回款之經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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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收入業務之處理

第二節 支出收回款之經收

一、支出收回款係指支用機關由歲出分配預算,或當年度其他支付法案支出之款項,依據法令或事實上支用減少,須收回全部或一部分者。

二、支用機關應依照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規定,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填具「支出收回書」一式三聯(格式1-2)連同應繳回款項,一併繳交國庫經辦行列收國庫存款戶。

(二)支出收回款項來源若為國庫集中支付款項,得運用網路採電子簽章方式,將付款憑單及支出收回書相關資料,送國庫署辦理付款並將相關資料傳送國庫局(總庫)辦理轉帳。

三、國庫經辦行經收支出收回款時,除依各銀行一般收款程序辦理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檢查支出收回書

各欄資料包括會計年度、支出科目名稱及代號、金額(含大小寫)、支用機關名稱及代號、對帳機關名稱及代號之記載應齊備外,憑證字號、填發日期與備註欄由填發機關視需要填載。

(二)資料處理

1. 支出收回書相關資料應輸入電腦,於日終彙編國庫收入明細表(詳本章第六節),並由承轉行透過國庫收支連線作業系統彙傳國庫局(總庫)(詳第五章第一節)。

2. 支出科目代號前之冠字「A」或「B」及檢查碼後之附加碼(含3碼之以前年度代號,如:109、110...;或2碼之特別預算代號,如H1、G3、C4...,及∅∅、∅A、X∅、Y∅、Z∅...)亦應輸入電腦。

3. 對受理之支出收回書,其支出科目代號不明者,應查明後再行輸入,若營業結束前仍無法查明,應以「待證實支出收回款」科目(代號:9900000000-7)輸入,並洽繳款人或對帳機關填寫轉正通知書辦理轉正手續,再予轉列正確科目。

(三)支出收回書之處理

第一聯:收款銀行存查。

第二聯:繳款人(機關)存查。

第三聯:支用機關存查。

(四)帳務處理

同本章第一節「收入款之經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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