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四節 收入款之轉正
第一章 收入業務之處理
第四節 收入款之轉正
一、凡收入或繳款機關發現原繳款書等歲入憑證所列科目代號、收入機關代號、對帳機關代號及會計年度填寫錯誤或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暫收稅款」稅目轉正時,應填具「轉正通知書」(格式1-4-1或1-4-2)送請國庫經辦行轉正,或運用網路採電子簽章方式,將轉正通知書傳送國庫署辦理轉正。
二、國庫經辦行辦理轉正時,除依各銀行一般作業規定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檢查轉正通知書
包括轉正類別、沖銷款項部分與轉正款項部分之各欄資料(沖銷款項與轉正款項之金額應相同)及金額大寫之記載應齊備外,憑證字號、填發日期與備註欄由填發機關視需要填載。
(二)資料處理
1. 依轉正通知書所載相關資料逐筆輸入電腦(沖銷款項與轉正款項均需輸入),日終彙編國庫收入明細表(詳本章第六節),並由承轉行透過國庫收支連線作業系統彙傳國庫局(總庫)(詳第五章第一節)。
2. 科目代號前冠「A」或「B」、代號檢查碼後之附加碼,亦應輸入電腦。
3. 對受理之轉正通知書,其科目代號不明者,應查明後再行輸入,若營業結束前仍無法查明,得俟次一營業日再行處理。
(三)轉正通知書之處理
第一聯:轉正銀行存查。
第二聯:轉正機關存查。
第三聯:收入機關存查。
(四)轉正通知書金額不列入當日國庫收付數,不作會計分錄。轉正通知書併當日傳票裝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