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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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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三節 收入款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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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收入業務之處理

第三節 收入款之退還

一、所謂收入款之退還,指凡繳入國庫存款戶之收入款項,經原收入機關發現有錯或依據法令規定,應予退還全部或一部分者。

二、收入機關申請開辦收入退還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應填具「開辦國庫收入退還申請書」(格式3-1-2)1份,及印鑑卡(格式3-2)2份(國庫經辦行得視需要自行決定份數)送其往來之國庫經辦行辦理。惟由收入機關於開辦申請書註明援用其指定之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帳戶或國庫保管品帳戶印鑑者,免送印鑑卡。

(二)國庫收入退還戶之帳號由國庫經辦行編號代替,開辦申請書應經各級人員核章,完成開辦手續。

三、實際發生收入款之退還時,由收入機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填具「收入退還書」一式二聯(格式1-3),併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或繳款書,送國庫經辦行憑以辦理。 收入退還書送達辦理退款之國庫經辦行前喪失者,應即以書面通知該國庫經辦行備查。

(二)退還款項若轉列國庫存款戶經費類保管款及代收款收入科目者,得運用網路採電子簽章方式,將收入退還書及繳款書相關資料傳送國庫署辦理轉帳。

四、國庫經辦行核付收入退還款時,除依各銀行一般轉帳程序辦理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檢查收入退還書

各欄資料包括會計年度、收入科目名稱及代號、退還金額(含大小寫)、收入機關名稱及代號、對帳機關名稱及代號、收入機關帳戶(填列收入機關在該國庫經辦行開立之機關專戶存款帳號及戶名,或繳庫科目代號及名稱)、填發日期之記載應齊備外,憑證字號與備註欄由填發機關視需要填載。

(二)驗印

收入機關印鑑欄,由收入機關簽蓋填發日留存之收入退還戶印鑑或指定援用之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帳戶或國庫保管品帳戶印鑑,經辦行應予驗印。

(三)退還款轉帳限制

收入退還款項,限轉入收入機關帳戶欄指定之帳戶或繳庫科目代號及名稱,不得提現或交換。

(四)資料處理

1. 收入退還書相關資料應輸入電腦,於日終彙編國庫收入明細表(詳本章第五節),並由承轉行透過國庫收支連線作業系統彙傳國庫局(總庫)(詳第五章第一節)。

2. 收入科目代號前之冠字「A」(收支併列代號)及代號檢查碼後之附加碼(3碼之以前年度,如109、110...;或2碼之特別預算代號,如H1、G3、C4...),亦應輸入電腦。

3. 對受理之收入退還書,其科目代號不明者,應查明後再行輸入,若營業結束前仍無法查明,應以「待證實歲入款」科目(代號:2900000000-2)輸入,並洽收入或對帳機關填具轉正通知書辦理轉正手續,再予轉列正確科目。

(五)收入退還書之處理

第一聯:退款銀行存查。

第二聯:收入機關存查。

(六)帳務處理

國庫經辦行每日營業終了應將當日核付收入退還款款項,以聯行往來(內部往來)科目登帳,並將款項劃報承轉行。會計分錄如下:

借:公庫存款-經理國庫存款(國庫局適用)

       聯行往來(內部往來)(國庫局以外之各國庫經辦行適用)

貸:公庫存款-國庫機關專戶存款 公庫存款-經理國庫存款(國庫局適用)

       聯行往來(內部往來)(國庫局以外之各國庫經辦行適用)

五、收入退還戶之印鑑更換、收入機關名稱變更及銷戶等作業,比照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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