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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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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節 收入款之經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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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收入業務之處理

第一節 收入款之經收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收入,依照公庫法第九條規定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歸入國庫存款戶,由繳款人向國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繳納。

二、凡屬國庫收入之款項,得依下列方式繳納:

(一)臨櫃繳庫

1. 至國庫經辦行以繳款書繳納 收入機關列印(填具)「繳款書」一式三聯(格式1-1),交繳款人連同現金或即期票據,向各國庫經辦行臨櫃繳納。

2. 至金融機構匯款繳納 收入機關提供匯款繳庫帳號等資訊,由繳款人至銀行、農漁會信用部或郵局等金融機構,以匯款方式匯入中央銀行國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解繳國庫。

(二)網路及行動支付繳庫

收入機關提供匯款繳庫帳號及銷帳編號等資訊或相關QR code,由繳款人以下列方式繳納;相關款項由擔任帳務代理行之代庫銀行解繳國庫:

1. 透過e-Bill全國繳費網 使用e-Bill全國繳費網/APP,選擇政府機關相關費用項下之國庫款項費用,輸入機關提供之匯款繳庫帳號、銷帳編號等資訊後,以晶片金融卡/行動金融卡線上繳款。

2. 掃描機關提供之QR code 收入機關開立繳款通知或臨櫃提供QR code,由繳款人使用臺灣PAY/行動網銀APP掃描後,以行動金融卡/活期帳戶繳款。

(三)國庫轉帳

國庫收入來源若為國庫集中支付款項,得由支用機關運用網路採電子簽章方式,將付款憑單及繳款書相關資料,送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國庫署)付款並將相關資料傳送國庫局(總庫)辦理轉帳。

三、國庫經辦行派駐在機關經收國庫款項,應按日逐筆編列清單與駐在機關核對,並依規定期限報繳。

四、國庫經辦行經收庫款時,除依各銀行一般收款程序辦理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檢查繳款書

各欄資料包括會計年度、收入科目名稱及代號、金額(含大小寫)、收入機關名稱及代號、對帳機關名稱及代號之記載應齊備外,憑證字號、填發日期與備註欄由填發機關視需要填載。

(二)資料處理

1. 繳款書相關資料應輸入電腦,於日終彙編國庫收入明細表(詳本章第六節),並由承轉行透過國庫收支連線作業系統彙傳國庫局(總庫)(詳第五章第一節)。

2. 收入科目代號前之冠字「A」(收支併列代號)及代號檢查碼後之附加碼(3碼之以前年度,如109、110...;或2碼之特別預算代號,如H1、G3、C4...),亦應輸入電腦。

3. 對受理之繳款書,其收入科目代號不明者,應查明後再行輸入,若營業結束前仍無法查明,應以「待證實歲入款」科目(代號:2900000000-2)輸入,並洽繳款人或對帳機關填具「轉正通知書」(格式1-4)辦理轉正手續,再予轉列正確科目。

(三)繳款書之處理

第一聯:收款銀行存查。

第二聯:繳款人(機關)存查。

第三聯:收入機關存查。

(四)帳務處理

國庫經辦行每日營業終了應將當日經收之收入款項,以聯行往來(內部往來)科目登帳,並將款項劃報承轉行。會計分錄如下:

借:現金(或其他相關科目)

貸:公庫存款-經理國庫存款(國庫局適用)

       聯行往來(內部往來)(國庫局以外之各國庫經辦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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