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存放逾10年以上之保管品,國庫經辦行應定期函洽機關依中央政府機關委託國庫保管逾十年以上之保管品清理案會議紀錄予以清理,並於函文中明定請委託機關回復之期限。如機關逾期未配合者,應將相關帳戶資料陳報承轉行彙轉國庫局報國庫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