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款人記載之機關全銜,如與專戶戶名中之機關名稱(或縮寫)相同並確為專戶之開戶機關者,可存入各該機關之專戶存款戶。例:支票受款人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得存入戶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301專戶」。支票受款人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得存入戶名為「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北分局401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