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銀行公會74年3月28日全會法字第0573號函釋,依公司法第3條第2項規定,分公司為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並無獨立之人格;以分公司為受款人,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如存入總公司之帳戶,並不發生轉讓之事實,應不在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