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現行各機關支付1萬元以下之緊急及零星支付,得以零用金方式辦理,故此類款項由各機關本權責衡酌以現金或匯撥支付受款人。
(二) 各機關非屬透過國庫集中支付或機關專戶辦理之匯撥作業,受理之國庫經辦行依金融匯款實務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