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執行命令,將款項自機關專戶轉入由國庫經辦行自行開立之「國庫機關專戶法院強制執行扣押款901專戶」(開戶作業詳國庫業務手冊第三章第二節),並將執行結果函知法院。惟如債務人為政府機關,其存款是否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司法院訂定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5之1條條文,有其特殊解釋,國庫經辦行得一併函告法院,供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