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喪失自發票日起逾1年之機關專戶支票,應向發票機關辦理掛失補發手續,發票機關受理後,應即函知國庫經辦行辦理該支票之作廢登錄。
(二) 存款機關(退稅專戶及特種基金專戶除外)應於每年年底,將發票日已逾1年未兌領之票款以各機關「保管款收入」科目辦理繳庫(逾5年仍未兌付者,由原機關轉列「其他雜項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