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國庫收入退還款項可擇選轉入機關專戶或轉列國庫存款戶方式辦理,前者僅限於收入機關原開立收入退還戶之經辦行辦理,不得由其他經辦行代為聯行收付;後者得另運用網路採電子簽章方式傳送財政部國庫署線上辦理,無須於經辦行開立收入退還戶。
(二)機關專戶銷戶後,因機關收入退還仍可擇選轉列國庫存款戶並採線上辦理,宜由機關評估是否一併辦理收入退還戶銷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