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議由全部受款人依照國庫支票委任取款之方式,委任受款人中之1人代為取款。
(二) 由受款人個別各開一帳戶,並出具切結書載明票款分配比例,支票經全部受款人於票據背面簽名或蓋章後,將票款按切結書分配比例存入受款人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