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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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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之各項公款及撥還零用金之國庫支票載有2位以上受款人,其提示兌領時,若未同時到場並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應如何處理?

發布日期:

國庫署業於104年5月28日以台庫支字第10403680260號書函知中央政府各機關略以,機關持指定人員領回轉發各項公款及撥還零用金之國庫支票,赴國庫經辦行臨櫃提示兌領時,如國庫支票所載受款人為2位以上時,各受款人應同時到場並提示身分證明文件,始能辦理款項兌領事宜。為簡化國庫經辦行與受款人等作業,機關開立付款憑單儘量以1位受款人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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